安樂死的合法化之路

人權的極致展現


近幾次選舉以來,「長照」,也就是長期照顧,這個議題已經成了熱門的討論話題。但是很遺憾的,只要有東西扯到選舉,便常常淪為口水戰,所以長照法規目前仍然遙遙無期看不到結果。不過對於要解決台灣高齡化的問題,我卻有另外一種和長照不同的想法,那就是安樂死(Euthanasia)。

想必在未來,在很多家庭裡我們會有機會看見這樣的現象:一個家庭只要多出這樣一個病患,常常就會脫垮整個家庭的經濟和精神支柱,可能有人需要辭職每天跑醫院或在家照顧,或是付出一大筆的金錢在醫療程序上,對於那種無藥可醫的絕症更是如此。單方面的說要他繼續活下去,於是投入無止盡的金錢付出和體力去照顧,卻只能換到結果接近為零的的絕望和重擔。不只是照顧病患的家屬,我想被照顧的人應該也有承受很大壓力的想法吧。

而安樂死,其實就是利用醫療來協助自殺的委婉說法。但是既然提到了「自殺」這兩個字,一定會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衛道人士又把「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扛出來當成神主牌,或是將什麼「要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啊、「人活下去就有希望啊」之類的詞藻來支持自己的論證。不過我在這裡想問的是,對那些真的重症末期的人來說,這樣持續的活著又能解決什麼問題呢?我在醫院或是醫院附近的公園裡,偶爾能看到一些由移工推著的老人或是患者去曬太陽,他們看起來已經毫無生機可言,兩眼空洞的看著前方,用鼻管來呼吸,用輪椅來代步,用尿布來如廁,他們也可能是植物人,早就已經喪失和外界互動的能力了,這就是依靠那句「你要活下去」的口號就能解決的問題嗎?

更嚴重的,講殘忍一點,對於那些躺在床上插著管、脖子被挖一個洞來呼吸、或是長期仰賴葉克膜的人來說,這就是他們想要的人生嗎?

世界的醫療概念已經從以前的無論如何都要把人給救活,進展到「安寧療法」的出現,即在不讓患者感到痛苦的情況下進行最低程度的治療和延續生命。而安樂死,我將他視為安寧療法和人權的最終極致表現。但是,要在台灣推動安寧療法、或是安樂死最大的阻力,其實就是那些宗教衛道人士以及親友的壓力,一但談及要放棄急救、或是不積極治療的療法時,病人的堂兄弟姊妹朋友鄰居路人就直接扣上一頂不孝的帽子,要馬說「病人以前對你多好、為什麼放棄救他呢」?「如果我是你的話我一定借錢盡全力把他救好」。

一在公共場合談及支持安樂死的議題,馬上就有人反駁說「爸爸媽媽養你這麼辛苦,為什麼輕易的結束自己的生命呢?」是啊,就是因為我們不是當事人,不是照顧他的人,不是承受疼痛的人,所以我們不會知道他們的痛苦在哪裡。過去在新聞上,我常常能看到社會上發生的人倫悲歌,像是因為照顧太久不忍老伴繼續受苦而協助自殺的、因為長期照顧而導致經濟不繼被債逼死的,這些基於「人權的保護」所發生的事情不是很諷刺嗎?

我認為所謂的人權,應該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之下,假設當事人願意,且在醫生或是專家的同意下讓他們有尊嚴無痛的離開,這才是尊重人權的表現才對。

「尊重生命不該被無限上綱」。人活的不樣是人,還用尊重生命這種大義來包裝,我個人是十分反對的。如果可以的話,我想在這邊將安樂死的範圍,由身理上的重症患者,擴及到精神上的安樂死。設想一個情況,一個 70 歲的老人,因為長期臥病在床,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而自殺了,和一個 20 歲的年輕人受不了長期的學校霸凌和家庭性侵自殺了,我們會有怎樣的想法?「哎呀他終於解脫了」還是「為什麼不繼續活下去?」是「幹嘛要自殺,退一步海闊天空啊」還是「恭喜他能從無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如果都是前者的話,為什麼明明都是痛苦,我們對於身裡上和心理上、老年人和年輕人有那麼多的差異呢?要知道心靈上的折磨未必會比身理上還要輕鬆,看不到,並不代表就可以不要理他或是忽視他們的痛。

人權的定義是否被一些衛道人士濫用了?既然人有「生存權」可言,那為什麼人沒有追求「死亡」的權力呢?講的更現實一點,有些人會說「生命不只是你的啊」、「你如果走那會有很多人也跟著難過,所以你不該輕易的結束自己的生命」,這種說法對於那些無病無痛莫名其妙因為一時興起的自殺未遂者來說可能是成立的,但對於那些絕症末期或是長時間憂鬱燥鬱等症狀的人們來說,為什麼要由他們來承受那種痛苦呢?能夠自己決定人生的句點,並且和親友告別,然後有尊嚴的離去,我想這是很多人最希望的結局,也因此我支持醫療上安樂死能夠合法化。